桂林市2018--2020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更正公告(二)
各投标人:
一、采购项目名称:桂林市2018--2020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GLZFCG2018A0014
三、采购人名称: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桂林市环城西二路71号 联系人及电话:林娟 0773-2813696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西云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桂林市中山北路25号 项目联系人:刘芳芳、刘彬彬 联系电话:0773-2887388、2887399
五、首次公告日期:2018年1月31日
六、更正日期:2018年3月23日
七、现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做出如下更正:
(一)招标文件第18页“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6条要求原为:“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现更正为:“代理服务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金额按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的约定收取”。
(二)招标文件第23页“第三章 项目需求”第三条“服务要求”第(二)款“其它要求”中第1点要求原为:“1.为确保采购质量和维护公平的竞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15%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于评标现场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提供项目成本组成明细(成本价中必须包括各类税收、人工、运行等成本),其中:人工成本必须根据投标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关于2017年1月份至7月份投标人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文件要求编制,项目成本组成明细需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或其它具备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成本分析文件复印件(原件核查);
(2)2017年企业所得税1-7月份申报表复印件(原件核查)。
对于存在严重不平衡、不合理、有可能低于投标人自身成本的投标价,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现更正为:“1.为确保采购质量和维护公平的竞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于评标现场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投标人总公司产品定价部门对投标文件出具经过审慎测算的精算意见书(精算意见书至少应当包含测算依据、数据分析、测算结果、报价意见等)(原件核查)。
(2)投标人总公司法律部门对投标文件出具经过严格审核的法律意见书(原件核查)。
对于存在严重不平衡、不合理、有可能低于投标人自身成本的投标价,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招标文件第23页“第三章 项目需求”增加第四条要求:投标人携带购买招标文件支付成功的回执码(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到采购代理机构处拷贝桂林市近年历史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数据。
(四)招标文件第25页“第四章 评标办法”的“二、评标办法”第2条“项目实施方案分”中第(1)款要求原为:
(1)分支机构设置、保险服务网点、乡镇营销服务部设置分(6分):
①分支机构设置分: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在桂林市本级、阳朔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县、恭城县及临桂区均已设有分支机构的,得3分;
②保险服务网点分: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在桂林市本级、阳朔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县、恭城县及临桂区均有设立保险服务网点,且县(区)服务网点场所面积≥30平方米,配备服务工作人员≥3人的,得2分。
③乡镇营销服务部设置分: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在桂林市本级、阳朔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县、恭城县及临桂区设置有≥3个乡镇营销服务部的县(区),每个县(区)加0.3分,最多得3分。
注: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设有分支机构的于投标文件中提供广西保监局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公章);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设有保险服务网点的于投标文件中提供服务网点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用合同复印件、员工合同聘用证明或在编在职证明材料;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设立乡镇营销服务部的于投标文件中服务部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用合同复印件,否则不得分,其中本项第①、②项得分不累加。
现更正为:
(1)分支机构设置、保险服务网点、乡镇营销服务部设置分(6分):
①分支机构设置分: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在桂林市本级、阳朔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县、恭城县及临桂区均已设有分支机构的,得4分;
②保险服务网点分: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在桂林市本级、阳朔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县、恭城县及临桂区均有设立保险服务网点,且县(区)服务网点场所面积≥30平方米,配备服务工作人员≥3人的,得3分;
③乡镇营销服务部设置分: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在桂林市本级、阳朔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县、恭城县及临桂区设置有≥1个乡镇营销服务部的县(区),每个县(区)加0.2分,最多得2分。
注: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设有分支机构的于投标文件中提供广西保监局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公章);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设有保险服务网点的于投标文件中提供服务网点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用合同复印件、员工合同聘用证明或在编在职证明材料;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设立乡镇营销服务部的于投标文件中服务部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用合同复印件,否则不得分,其中本项第①、②项得分不累加。
(五)招标文件第25页“第四章 评标办法”的“二、评标办法”第2条“项目实施方案分”中第(2)款要求原为:
(2)偿付能力分(4分):
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2016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0%(专业健康险公司>100%)的得2分,充足率每超过150%的1%时加0.01分,最多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公章),如未提供该审计报告复印件或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中无法体现相应偿付能力的,本项评审不得分。
现更正为:
(2)偿付能力分(4分):
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总公司2016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0%(专业健康险公司>100%)的得3分,充足率每超过150%的(专业健康险公司每超过100%的)1%时加0.01分,最多加1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公章),如未提供该审计报告复印件或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中无法体现相应偿付能力的,本项评审不得分“。
(六)招标文件第25页“第四章 评标办法”的“二、评标办法”第2条“项目实施方案分”中“(3)医疗保险专业经营经验分”第①点要求原为:“投标人或其所属于的公司有承办一个地市级城乡居民(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服务项目的,得2分,没有承办经验的不得分”;
现更正为:“投标人或其所属于的公司有承办一个地市级城乡居民(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服务项目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承办地市级项目的加0.5分,本项累计满分为2分,没有承办经验的不得分”。
(七)招标文件第26页“第四章 评标办法”的“二、评标办法”第2条“项目实施方案分”中“(5)监管处罚分”第②点要求原为:“投标人、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投标人分支机构每受到处罚的,每有一次扣0.5分,最多扣4分”;
现更正为:“投标人、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投标人分支机构每受到处罚的,每有一次扣 0.1分,最多扣4分”。
(八)本项目于2018年2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一),因项目原因,暂缓执行;现确定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相应更正如下:
1.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确定为:“2018年4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前”。
2.投标截止时间确定为:“2018年4月13日上午10时30分”;
3.投标地点确定为:“投标人应于2018年4月13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止,携带购买招标文件支付成功的回执码和投标保证金网银转账电子账单(以上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不须密封,单独提交),将投标文件密封提交至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1号开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未携带以上相关材料递交的或逾期送达的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4.开标时间及地点确定为:“本次招标将于2018年4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1号开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开标。投标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议”。
八、更正理由:采购人来函要求。
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更正内容的,作相应更正,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广西云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