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潮铝业有限公司电池铝箔专用铸锭加热炉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YZLNN2025-G1-352-NNQT) 澄清公告(一)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广西国潮铝业有限公司电池铝箔专用铸锭加热炉采购项目(YZLNN2025-G1-352-NNQT)

二、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8月19日

三、澄清内容:

序号

条款

澄清前内容

澄清后内容

1

“第一章招标公告”的“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5年9月9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5年9月1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2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序号10条款

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9月9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9月1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3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序号11条款

开标时间及地点:本次招标将于2025年9月9日10时00分在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区云英路15号3号楼云之龙咨询集团大厦4楼开标大厅,详见4楼进门左边LED屏)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证件:法定代表人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依时到达指定地点。

开标时间及地点:本次招标将于2025年9月10日9时30分在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区云英路15号3号楼云之龙咨询集团大厦4楼开标大厅,详见4楼进门左边LED屏)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证件:法定代表人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依时到达指定地点。

4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金额:按中标金额的2%

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等非现金方式。在签订合同之前,中标人需把履约保证金足额交到采购人指定账户。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予签订本合同。中标人逾期支付的,应按逾期金额为本金,逾期支付期间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支付义务。逾期超过壹拾个工作日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履约保证金退付方式、时间及条件:履约保证金自项目验收合格后,待中标人履行完质保义务且无违约情况下中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后,采购人无息退还。本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存在违约的,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先行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另行支付,采购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或中标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的,中标人应于接到采购人补足履约保证金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履约保证金金额:按中标金额的2%

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在签订合同之前,中标人需把履约保证金足额交到采购人指定账户。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予签订本合同。中标人逾期支付的,应按逾期金额为本金,逾期支付期间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支付义务。逾期超过壹拾个工作日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履约保证金退付方式、时间及条件:履约保证金自项目验收合格且无违约情况下中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招标人无息退还。本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存在违约的,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先行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另行支付,招标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或中标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的,中标人应于接到招标人补足履约保证金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5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承兑汇票、迪链(占比50%)

2.付款比例:

1)预付款:招标人在本合同生效并收到中标人提供的预付款发票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的预付款。

2)到货款:中标人在全部货物制造完成并由招标人确认出厂验收合格后,向招标人提交发票,招标人应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3)调试款:设备在招标人工厂安装调试完成后,中标人向招标人申请设备验收,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中标人提供合同总价剩余40%的发票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4)质保金:设备试运行期限及设备质保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设备运行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招标人一次性付给中标人设备总价款的10%。

1.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承兑汇票、迪链(占比50%)

2.付款比例:

1)预付款:招标人在本合同生效并收到中标人提供的预付款发票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的预付款。

2)到货款:中标人在全部货物制造完成并由招标人确认出厂验收合格后,向招标人提交发票,招标人应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3)尾款:设备在招标人工厂安装调试完成后,中标人向招标人申请设备验收,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中标人提供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及合同总价剩余40%的发票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

4质量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有效期为从验收合格之日至质保期结束。

6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的“7.付款及单据”

7.1预付款: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并收到乙方提供的预付款发票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的预付款。

7.2到货款:乙方在全部货物制造完成并由甲方确认出厂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交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7.3调试款:设备在甲方工厂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向甲方申请设备验收,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供合同总价剩余40%的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7.4质保金:设备试运行期限及设备质保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设备运行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设备总价款的10%。

7.1预付款: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并收到乙方提供的预付款发票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的预付款。

7.2到货款:乙方在全部货物制造完成并由甲方确认出厂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交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7.3尾款:设备在甲方工厂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向甲方申请设备验收,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供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及合同总价剩余40%的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

7.4质量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有效期为从验收合格之日至质保期结束。

四、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名称:广西国潮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梁村大道83号

联系人:裘工

联系电话:13014983084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址:南宁市良庆区云英路15号3号楼云之龙咨询集团大厦6楼

项目联系人:杨丹青、刘诗施

联系电话:0771-2618199、2618118、2611898    

 

 

                                                                                 

      

 

日期: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