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HW08(900-249-08)危险废物治理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名称:处置HW08900-249-08)危险废物治理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YLZBHZG20204002-HZ

三、联系事项

1.采购人名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

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吴永军 18023993232  马光战  18575116713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开发区北京东三路6号六楼,化州市天悦大酒店正对面)。

项目联系人姓名:黄春生、梁郭敏,联系电话:0668-7373123 ; 传真:0668-7619123

3.监督部门:化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股

地址:化州市罗江南路13

电话:0668-7227527

四、首次公告日期:2020624

五、更正日期:2020629

六、现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做出如下更改: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作以下相应更正:

1.第六点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原为:“2020624日至202072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 至12:00 ,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现相应更正为:“20206 24 日至20207 14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第八点投标地点原为:“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1号)”;

现相应更正为:“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1号)”。

3.   第九点开标方式原为:由于疫情期间, 出于疫情防控考虑,投标人在一楼大门递交标文件后,由代理机构在开标室用腾迅会议室等直播软件直播开标和唱标过程。投标人可自愿通过下载“腾讯会议”APP注册进入参与开标,在进入“会议室”前,请先打开“开启摄像头”。本项目将于2020715 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准时现场直播开标仪式,届时接标现场招标代理会通知开标会议的房间号和密码;

现相应更正为:由于当前仍处于疫情期间,出于疫情防控考虑,本项目采取视频会议直播方式进行开标,投标人不进入开标室集中。具体操作方式如下:投标人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门口递交投标文件后,由代理机构在开标室用“腾讯会议”APP直播开标和唱标过程。投标人可自愿通过下载“腾讯会议”APP注册进入参与开标,开标“会议室”的会议号和密码将在接标现场由代理机构通知各投标人。请各投标人提前下载“腾讯会议”APP;开标当天进入“会议室”前,请先打开“开启摄像头”。

(二)招标文件第6页“第二章 采购需求”第一点“采购项目内容及服务要求”的表格内容,相应更正如下:

项号

服务名称

数量

分项最高限价(元)

服务内容和要求

1

处置HW08900-249-08)危险废物治理服务项目

3000(实际总吨数按过磅的重量来计费。)

5000/

一、项目概况:现有化州市笪桥镇王大页岩环保砖厂东南侧暂时堆存场所危废品混杂物,已委托第三方对这批危废品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危废品为HW08,建议按危险废物(代码900-249-08)进行处置。为尽快履行代为处置的职责,消除涉案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影响,拟转移处置,主要内容包括对该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转移、处置等,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处置等工作。

二、经实地勘察,现场情况描述如下:
1.
贮存地点:位于207国道旁的化州市笪桥镇王大页岩环保砖厂东南侧。
2.
贮存数量:预估3000吨,根据实际清运过磅吨数为准。
3.
现场状态:该危废品混杂物暂存于两个“防风、防雨、防渗”储存棚内。
三、处置过程要求:清理、运输、储存、处置等过程和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主要服务内容

1、投标人应有专用设备、项目人员配备等,以及应急预案,并提交报价及投标处理量承诺书(承诺处理量不可超出其核准经营规模),中标后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审核备案;

2、中标人严格按照合法程序和技术规程对本项目危险废物进行清理、运输、收集、贮存、处置;

3、依法、依规办理危险废物从收运到处置的全过程各项报备或批准手续。中标人须在中标后15内进行二次鉴别检测并对标的物进行确认,与甲方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15天内取得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处置的文书。

4、中标人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5、中标人必须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6、中标人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7、中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及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9、中标人包装、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10、中标人应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备案;

11、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中标人必须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12、督促员工安全文明作业,如发生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13、中标人在履行从收运到处置的义务期间内,必须保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法有效。

、执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转移、处置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2、《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中第二十二条及《危险废物及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令第5号)中关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使用管理的规定;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对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

商务条款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的清理和转移服务。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付款条件:

1、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并取得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处置的文书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其合同总金额的10%,合同全部处理量合同项下危废依法安全抵运到接收地,安全贮存或存放并提供证明,完成通过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合同总额的90%);

2、采购人支付每笔款项时,中标人应提供相关金额的请款函及有效发票;

3、本项目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财政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财政支付部门的审查时间),因政府财政支付审批流程及办理手续而造成项目支付进度有所推延导致的逾期付款,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五、其他约定条件:

  1、中标人须在中标后15天内完成鉴别检测并与甲方签订合同;

  2、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取得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处置的文书;

3、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转移处置完毕。

以上3项约定,中标方逾期的从第5天起每逾期1天,按合同价2‰支付违约金,超过30天,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其他说明

一、报价要求:

报价必须包含以下部分,包括:

1)完成采购人指定服务内容的基本费用;

2)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人工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派出工作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3)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运输、处置、劳务、管理、利润、税金、保险、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支持、验收检验以及所有的不定因素的风险等费用);

4)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费等一切完成本项目服务所需要的费用。

5)每吨最高单价限价为5000元,超过限价视作无效投标。

二、工作进度要求:

中标人须在收到生态环境行政部门批准的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跨省转移的要获得转入省批复及转出省批复)之后立即开展转移处置工作。

三、验收要求:

中标人必须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项目危险废物进行规范转移处置,处置结果符合环保部门的验收要求,不能造成二次污染,如果造成二次污染,中标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相关的工作原始记录材料(审批资料、转移联单、运输车辆GPS轨迹图、出入库资料等)保存完整,提交复印件至甲方。

四、履约保证金:

    1.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没有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无息退还中标人。

2.本项目接受中标人采取《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可以自行选择由银行或是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若中标人没有违约行为,履约保函在合同有效期满5天后自动失效。

五、投标人在截标日前三年内企业无出现重大环境事故并受行政处罚,投标人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声明承诺书》(格式自拟),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六、投标人必须承诺年经营规模还有3000吨指标以上的承诺书。

(三)招标文件第9页“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中 :

1.条款号13.2 2点和第7点原为:“2.投标人投标截止之日前20191月至今投标人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费的凭据复印件;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投标人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复印件。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凭据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7.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现相应更正为:“投标人须提供20191月至投标截止之日前投标人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费的凭据复印件;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投标人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复印件。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凭据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7.  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条款号35 “备注”的内容原为:“(1)履约保证金不足额缴纳的,或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额度不足的或者保函有效期低于合同履行期限(即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至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之日止)的,不予签订合同。
2)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现相应更正为:“(1)履约保证金不足额缴纳的,或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额度不足的或者保函有效期低于合同履行期限(即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至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之日止)的,不予签订合同,视为放弃中标。
2)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不予签订合同,视为放弃中标。”。

3.13页关于“签字”的描述原为:“2.本招标文件中描述投标人的“签字”是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招标文件规定签字处亲笔写上个人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如招标文件规定签字处可以盖法人私章,与法人签名同等效力。”;

现相应更正为:“2.本招标文件中描述投标人的“签字”是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招标文件规定签字处亲笔写上个人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如招标文件规定签字处可以盖法人私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名同等效力。”。

4.1711.1 的内容原为:“ 1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必须按照桂财采【20076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澄清或修改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否则视为已经收到。”;

现相应更正为: 1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发布的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告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在原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公告,公告的信息内容视为投标人已获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
5.22页“其他事项”原为:
38.代理服务费
38.1每分标的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支付方、支付时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2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元

1.1%                 

0.8%

0.7%

500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万元

0.5%                

0.25%

0.35%

5000万元~1亿元

0.25%                 

0.1%

0.2%

15亿元

0.05%

  0.05%

  0.05%

510亿元

0.035%

  0.035%

0.035%

1050亿元

0.008%

0.008%

0.008%

50100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38.3采购代理机构的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化州橘洲支行

银行账号:44573201040003882

开户行行号:103592457329

现相应更正为:
38.代理服务费缴纳的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化州橘洲支行
银行账号:44573201040003882
开户行行号:103592457329

6.23页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格式)后面加上“备注:甲方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验收书。”内容。

(四)招标文件“第五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的内容相应更改如下:

甲  方: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乙  方:          (乙方填写方式可根据中标单位情况适当调整)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及时、安全地清运、处置本合同项下的危险废物,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甲乙双方就危险废物清运、处置事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承担应尽的环境保护义务。

一、项目背景

现有化州市笪桥镇王大页岩环保砖厂东南侧暂时堆存场所危废品混杂物,已委托第三方对这批危废品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危废品为HW08,建议按危险废物(代码900-249-08)进行处置。为尽快履行代为处置的职责,消除涉案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影响,拟转移处置,主要内容包括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转移、处置等,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处置等工作。

为尽快履行代为处置的职责,消除涉案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影响,甲方拟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对该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转移和处置。本项目涉污染环境案件的危险废物为约3000吨废危品,主要内容包括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转移、处置等,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处置。

二、主要服务内容

1、乙方编制化州市笪桥镇王大页岩环保砖厂东南侧暂存的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实施方案(包含运输转移方案、处置数量、处置方法、投入的专用设备、项目人员配备等)以及应急预案,并提交报价及投标处理量承诺书(承诺处理量不可超出其核准经营规模),报甲方审核备案;

2、乙方严格按照合法程序和技术规程对本项目危险废物进行清理、运输、收集、贮存、处置;

3、乙方清运、处置全过程中需要办理的报备或报批手续。

三、具体服务要求

1、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以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2、乙方必须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乙方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及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6、乙方包装、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7、乙方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甲方备案;

8、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乙方必须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9、乙方应督促员工安全文明作业,如发生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在合同的履行从收运到处置的义务期间内,必须保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法有效。

    11、中标人委托的运输单位必须提供具备有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含危险废物运输(等相关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委托运输协议复印件)。

四、乙方“清运、处置全过程中,需要遵守以下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转移、处置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2、《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中第二十二条及《危险废物及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令第5号)中关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使用管理的规定;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对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

五、合同总额:

    合同单价(大写)每吨人民币          (小写)¥        /吨;

    承诺处理量:         吨;

    合同总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合同金额为全包价,包括报批收运、包装、装卸、过磅、运输、保险、安全措施费、税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合法转移处置所需的一切费用;以人民币报价。

七、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并取得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处置的文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其合同总金额的10%,合同约定处理量完成通过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合同总额的90%);

2、甲方支付每笔款项时,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请款函和有效发票;

3、因政府财审部门审查的原因而致甲方逾期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八、工作进度要求:乙方须在收到生态环境行政部门批准的危废转移许可(跨省的要获得转入省批复及转出省批复)之后立即开展转移处置工作。

九、验收要求: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项目危险废物进行规范转移处置,合同项下危险废物全部清运完毕,没有造成二次污染,并通过当地环保部门的验收。全部危废依法安全抵运接收场所并安全存放。相关工作原始记录材料(审批资料、转移联单、运输车辆GPS轨迹图、出入库资料等)保存完整,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至甲方。

十、合同期限:30个工作日

十一、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转移报批手续,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

2、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服务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支付乙方本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3、乙方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本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发生不符合的情况,每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若超过3次的,或乙方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20%支付违约金;所产生的处罚等所有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4、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撤销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合同另一方损失的,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十二、争议的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所产生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及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十三、不可抗力:

1、甲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交相关证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修订合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提交相关证明,乙方须在20日内联系有资质履行其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第三方公司转让其合同义务,向甲方提出转让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将其全部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转让,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五、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对具体实施细节加强沟通,甲方协助中标方办理相关手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合同生效: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     份,并各送     份至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开户名称:

银行帐号:

开 户 行:

合同附件:《投标处理量承诺书》

七、更正理由:采购人来函要求。

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更正内容的,作相应更正,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

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20629